首页  >  信息发布  >  政策公告 > 正文

月球样品及科学数据国际合作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2日 来源 : 系统工程一司 字体: 【大】【中】【小】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月球样品的联合研究和应用,促进科学成果的国际共享,依据国家航天局《月球样品管理办法》和《月球与深空探测工程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月球样品,是指中国探月工程采样返回任务取回的月球样品;科学数据是指中国在月球探测活动中获得的科学与应用信息。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中所涉及月球样品的处理、运输、存储及使用环境应满足《月球样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月球样品借用过程中的申请、分发、运输、使用、返还以及科学数据的申请、发送、信息及成果管理等过程。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国家航天局是月球样品及科学数据国际合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月球样品及科学数据国际合作的相关政策、制度。

(二)负责月球样品及科学数据相关合作协议的签署。

(三)批复国际机构关于月球样品及科学数据的申请。

第六条  国家航天局探月与航天工程中心(以下简称探月中心)受国家航天局委托,组织开展月球样品的联合研究、信息交流、展览展示以及科学数据的分发等工作。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作为月球样品主存储机构,受国家航天局委托开展月球样品分发和返还工作。

第八条  月球样品借用主体(以下简称借用主体)应为外国法人机构,应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月球样品申请、使用、安全保障和返还等工作。

 

第三章  分类、信息发布与流程

第九条  用于国际合作的月球样品根据借用用途原则上分为研究和公益两种:研究样品用于月球科学研究、分析;公益样品用于展览、科普、教育等公益性活动。

第十条  用于国际合作的科学数据分为原始数据和处理数据。

第十一条  为促进月球样品及科学数据的使用,国家航天局委托探月中心与样品借用主体保持联系。

第十二条  国家航天局委托探月中心通过探月与深空探测网月球科学数据与样品发布平台向科学界和公众发布月球样品及科学成果信息。

 

第四章  月球样品的借用与分发

第十三条  借用主体应向国家航天局提交月球样品借用申请表(见附件1、2)。国家航天局对借用主体所提出的月球样品借用申请是否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或是否需要由第三方进行评议具有解释权。

第十四条  国家航天局每半年对借用申请进行集中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及时反馈借用主体。研究样品的借用申请原则需经过月球样品专家委员会评议通过。

第十五条  对研究样品的借用申请,借用主体所提交的申请应包括月球样品的种类、质量以及计划使用方式等。

第十六条  对研究样品的借用申请,借用主体还需提供证明其具备开展月球样品研究和安全使用的能力、研究方法可行性等有利于其样品申请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国政府部门推荐并资助的研究提案;

(二)国外政府部门或航天机构推荐并资助的研究提案;

(三)重要国际组织推荐并资助的研究提案;

(四)专业期刊上发表的、与应用于月球样品的研究方法直接相关的论文重印本;

(五)根据拟应用于月球样品的研究方法,利用模拟月球物质获得的测试数据;

(六)满足月球样品存放、转移及使用等环节相关安全、安防规定的证明。

第十七条  研究样品借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确有需要,借用主体可办理一次续借手续,续借期不超过六个月。借用主体应至少在借用期满前三十天向国家航天局提交续借申请。

第十八条  用于展览的公益样品借用申请,借用主体所提交的申请应包括展览时间、地点、形式等。

第十九条  公益样品借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确有需要,借用主体可办理一次续借手续,续借期不超过一个月。借用主体应至少在借用期满前十五天向国家航天局提交续借申请。

第二十条  借用主体提出的月球样品借用申请经国家航天局批准后,国家航天局或其委托机构与借用主体签署《月球样品借用协议》(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  月球样品借用申请获得批准后,借用主体应向月球样品主存储机构提供负责提取月球样品人员的身份信息,主存储机构现场核实身份、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确认无误后,按程序向借用主体发放月球样品。

 

第五章  月球样品的使用与返还

第二十二条  借用主体应按照批复的处理方式开展月球样品研究分析。

第二十三条  借用主体应对月球样品的使用进行全程书面记录,有损实验必须进行视频记录,保证样品使用的可追溯性,便于月球样品的监督和返还。

第二十四条  未经国家航天局同意,借用主体不得将月球样品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如需在第三方进行实验、测试等相关工作,需在借用申请表中明确,经国家航天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借用主体应维护对所借用月球样品的完整使用记录,由国家航天局委托探月中心负责对使用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借用主体在月球样品使用过程中如果违反借用协议中的规定,国家航天局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并要求借用主体立即返还样品。

第二十七条  在借用期满5个工作日内,借用主体应及时向国家航天局提交返还申请表(见附件4),随附全部月球样品(研究损耗的,需归还固态残余、粉末样品附着物等)、借用协议、完整的使用记录及必要的说明文件等。

第二十八条  国家航天局委托探月中心和主存储机构对借用主体返还物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国家航天局向借用主体出具月球样品返还收据;不符合要求的,国家航天局依照《月球样品借用协议》相关约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科学数据的申请与发送

第二十九条  科学数据申请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主体)应向国家航天局提交科学数据使用申请表(见附件5)。

第三十条  申请主体所提交的申请应包括数据用途、数据类别(原始数据/处理数据)、使用计划等。

第三十一条  科学数据使用申请通过技术评议后,国家航天局通知探月中心向申请主体发送有关数据。

第三十二条  收到数据发送通知后,探月中心生成下载链接并以邮件形式通知申请主体。

第三十三条  未经国家航天局许可,申请主体不得将所借用月球科学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第七章  成果的管理与推广

第三十四条  国家航天局鼓励国际社会参与月球样品及科学数据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十五条  使用月球样品或科学数据获得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应注明“月球样品(或科学数据)由国家航天局提供”。使用月球样品研究成果的,还应明确标注月球样品的编号。

第三十六条  在中外双方合作中形成的研究成果和产品,涉及技术、产品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按照双方签订的联合研究合作文件中相关约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航天局尊重借用主体基于月球样品独立形成的研究成果,国家航天局作为月球样品及科学数据的提供方享有上述成果的使用权。国家航天局鼓励中外科学家开展研究成果的共享或互换。

 

第八章  安全及安防管理

第三十八条  借用主体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安防保障条件,确保月球样品在使用过程中安全、不受污染。

第三十九条  如发生月球样品丢失,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警并向国家航天局报告。如发生污染、损坏等,借用主体应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说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国家航天局和有关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航天局负责解释。

附件1:研究样品借用申请表.docx

附件2:公益样品借用申请表docx.docx

附件3:月球样品借用协议docx.docx

附件4:样品返还表docx.docx

附件5:数据使用申请表docx.docx




【关闭】 【打印】